海南师范大学校园网用户守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03-01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校园网的管理,维护计算机网络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增强校园网用户的法治观念和网络安全保护意识,养成依法用网和文明用网的良好习惯,切实规范校园网用户使用计算机网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海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网用户指在校的研究生、本科生、教职工等各类使用校园网的用户。

第三条 校园网用户使用网络管理由学校学生处、团委、后勤管理处、保卫处、信息网络与数据中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具体组织实施,信息网络与数据中心与学生工作机构负责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园网用户申请使用校园网必须如实填写入网登记表,实行实名上网。

第五条 校园网用户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校园网用户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和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以及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损害国家机关声誉或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

4、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

5、不健康信息,不文明或不真实的言论;

6、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

第七条 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以及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程序等破坏性程序;

4、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校园网用户宿舍内每个网络端口只允许按学校规定开户的用户使用,没有办理开户上网手续者,不得擅自使用网络端口;非校园网用户不得在宿舍内和宿舍之间擅自拉线共用;学生宿舍的网络仅适用于科研、教学、学习和个人日常事务使用,未经允许不得向其它商业用户提供商务服务;不得以虚假身份使用校园网网络资源、随意将校园网上登记的用户账号和电子信箱让给他人使用。禁止设置代理服务器供别人上网。

第九条 不得利用网络恶意诽谤攻击他人;不得违规使用、发布或下载网上文献、数据等电子资源。

第十条 不得解密网上用户口令,盗用他人网上用户账号或IP地址;发送邮件炸弹,扫描网络端口,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采用黑客技术非法进入任何计算机网络系统;不得擅自开设电子公告牌和新闻工作组或未经授权更改他人网页内容。

第十一条 所有宿舍楼内的网络设备(包括光纤、交换机、设备箱、网络插口等)均属学校所有,其安装、维护等操作由信息网络与数据中心授权的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不得打开,不准擅自拆卸或增加修改。如出现网络故障,应报告信息网络与数据中心,请求修理,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 每个校园网用户使用由信息网络与数据中心按不同策略分配的IP地址,不得乱设乱用IP地址,扰乱网络资源的正常分配和使用。毕业离校时必须注销账号并归还网络设备。

第十三条 校园网用户均应按照收费标准的规定,按时缴交费用,对逾期不缴费者,将停止使用网络。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因迷恋上网而影响学习工作或宿舍间人际关系,如出现此情况,学生政工干部和宿舍管理员有权对其批评教育或干预。学生不得因迷恋上网而严重影响学业,如出现此情况,经学院上报,信息网络与数据中心有权暂停其使用网络。如需开通,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方可重新办理安装及开通手续。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触犯法律者,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依据司法部门处理结果,依照《海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尚未触犯国家法律者,学校视其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理:
    1、警告;
    2、勒令改正;
    3、取消联网资格3至60天;
    4、终止网络接入服务;
    5、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
    6、损坏网络设施或设备视情况照价赔偿。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信息网络与数据中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南师范大学信息网络与数据中心

2017/5/6